| 海盐统一优惠政策 |
地方财政支持 |
|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总投资超3000万美元,回收期长的项目 |
经批准,所得税税率可按15%征收 |
年
度
财
政
扶
持 |
县政府根据具体项目的类型、技术先进程度、落户的区域、单位土地面积投资额大小等情况,在企业设立后最初几年,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扶持。 |
| 农业项目、生产性企业 |
按现行所得税税率八折 |
| 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资项目 |
经营期15年以上,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 |
| 农业项目 |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以后10年内经批准可继续减征15—30%。 |
| 生产业项目 |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
地
价
补
贴 |
在县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工业园区内,土地出让价根据项目的性质,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
| 特定条件企业 |
先进技术企业 |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还可继续减半征收3年。 |
| 产品出口企业 |
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值70%以上者,可继续减半征收。 |
| 其他税收优惠 |
1、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退还40%;如投资举办、扩建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品种外,免征出口关税,并对销售环节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原辅材料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国家鼓励对外商项目,外商投资的研究开发中心,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改,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置设备,如该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扣。
7、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