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外经贸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科室和工作人员依法审批,认真履行职责,现制定县外经贸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度。
一、服务承诺是指本局在行使外经贸审批和管理职能时,对基层企业提供热情便捷服务的承诺。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三、服务承诺的内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外经贸审批、服务、管理的有关事项。
2、各类审批事项的程序、条件和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免费向办事群众提供办事指南,提高工作透明度。
3、在手续完备,申报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办科室要努力提高效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办结。
4、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示时限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有关部门送本局会签的文件,如无不同意见,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来局办理申请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必须一次性告知。
6、正常上班时间,随时服务,能办的事马上就办。重要和紧急事项特事特办,实行预约服务、加班延时服务。
四、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县外经贸局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服务型机关,现制定县外经贸局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本局第一个接待上门办事者或首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责任
1、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详细地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一切询问。首问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及必须携带的相关文件资料;对不能办理或不能马上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2、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若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热情接待。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主动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当承办科室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者联系不上时,首问责任人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或引导办事人员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耐心解释并告知服务对象承办的部门。
3、对一般性的咨询,首问责任人要尽可能给予解答。
4、群众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有关问题的,首问责任人应告诉对方有关办事程序和受理科室及电话,并将来电内容、联系电话登记好,转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办理。
5、外来人员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与局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处理。
三、对首问责任人的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悉各项办事程序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全体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准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
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我局各科室履行首问责任制的职能及外经贸日常工作基础知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外经贸工作的问题,杜绝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词语。
县外经贸局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制定县外经贸局学习制度。
一、建立局中心学习小组。中心组成员由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中心组每季度组织学习一次。
二、政治学习由局党支部负责,每月安排不少于一次。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
三、业务学习由各种室自行组织,每月安排不少于一次。主要是学习国家有关外经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本工作岗位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使之能够适应管理开放型经济的要求。
四、鼓励工作人员利用业务时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成人继续教育。对参加电大、函授和自学考试的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复习迎考时间。毕(结)业后酌情报销学习费用。
五、学习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要记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和理论文章,做到既有数量又有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六、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学习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七、做好学习记录工作。学习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县外经贸局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现制定县外经贸局考勤制度。
一、考勤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同时指定专人兼任本科室考勤员,具体负责本科室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考勤员要如实、及时地做好记录。
三、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请病事假在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经科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科长(主任)请假报分管局长批准。请病假超过三天的应出具定点医院的证明。请事假须从严掌握,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无故缺勤记录。
四、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休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产后男方护理假、产后哺乳假时,需办理与请事假相同的批准手续。休假方式和休假期间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分批安排。若休假时间与工作发生冲突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大局,调整年休假时间。
六、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在职学习的工作人员,上课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出勤记录。遇工作与上课发生冲突时,应首先服从工作需要,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的,按事假记录。
七、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酌情安排补休。
八、考勤员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记录表及有关请假审批单交办公室。
县外经贸局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局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现制定县外经贸局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局印章由收发负责管理。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擅自代盖印章。
二、对外使用局印章,主办科室应填写《海盐县外经贸局印章使用签批单》,由局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用印签批单一事一单。用印原稿由主办科室统一保管,年底归档。
三、由局领导授权主办科室负责人审签用印的函件、报表、对外通知事项等文书,由各科室填写《局领导授权主办科室负责审签以局名义对外使用局印章的函件、报表、证明等简要内容目录》表(见附表),目录表经授权局领导确认后,送办公室备案,以便用印时核对。
四、局领导临时交办并同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批使用局印章的事项,科室负责人应在用印签批单上注明“经某领导同意”等内容,以示负责。
五、局领导签字同意发的文件等用印,不再填写《海盐县外经贸局印章使用签批单》。
六、对外使用印章的内容涉及到更改已经局领导决定的或局发文确定的事项,应事先报请局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七、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中的疑问,有关科室应作解释。各科室应协助印章管理人员加强用印管理,做好服务。
县外经贸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更好地合理使用行政经费,确保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县外经贸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县财政局的经费管理要求,本局行政经费采用预算管理方式。行政经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县财政局,按县财政局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
二、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经费预算的申报、落实和安排,负责行政经费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各业务科室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防止管理和使用脱节。办公室根据经费收支情况,提出行政经费管理、控制和节约措施。每年四、七、十月和次年一月将行政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局长。
三、经常性行政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
(一)行政经费中的重大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一般项目由局长审定。
(二)严格财务手续,坚持经费支出审批局长一支笔。一切开支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票据,同时须有经手人、局长签字,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三)因公出差、下乡按财务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借支差旅费时须附上相关的会议通知等材料。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回来上班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在办理核销前,不再借支下次差旅费。
(四)日常办公用品、耗材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印制和保管。
(五)报刊杂志的订阅由办公室负责在年底统一办理。各科室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买业务书籍。购买的书籍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六)公务礼品的购置,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七)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武原镇上用餐只限领导签字,各科室公务接待客人须报分管局长同意,当场结帐回局报销。招待费用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招待规格和标准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用餐原则上一批客人安排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宴请厅局级以上领导的标准为100元/人;县处级领导的标准为80元/人;其他客人的标准为60元/人。上级和其他县市外经贸局领导来盐,可安排必要的观光游览。
(八)会议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严格会议经费管理,确保局承办的全县性外经贸工作会议和局重要专业会议所需经费。各科室召开的会议,需行政经费开支的,由各科室提出预算,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批。对承办或协办上级部门需局补贴会议经费的,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九)各类招商、贸易活动等经费支出,由有关科室提出预算,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十)邮电费、通讯费、医疗费等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由办公室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统一购买。临时急需购置固定资产,需追报临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新增固定资产采购后,应及时登记入帐,固定资产的调出、报废,由办公室报县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
局机关专项资金的具体业务活动,由有关业务科室提出,并编制项目申报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专项资金的申报、落实及收支核算。专项资金支出由分管局长审核后,经局长审批后列支。
六、机关各类福利、补贴严格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海盐县外经贸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适应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外经贸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信息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现制定县外经贸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外经贸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提供党和国家有关外经贸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有关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和批示的落实情况。
(二)反映本部门外经贸工作动态和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
(三)结合本县外经贸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跟踪调研,提供内容详实、分析透彻的专题调研信息。
(四)提供其他有关的重要信息。
二、报送外经贸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必须准确。无论是观点、材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要力求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大事化小。
(二)时效性。要及时报送各类信息,避免迟报、漏报、误报。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综合性情况要经常报;上级政策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上级部门专门要求提供的信息要限时报;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
(三)真实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事实的本来面目反映信息,防止片面地夸大或缩小。
(四)全面性。反映的情况、问题、措施、经验应当结合外经贸工作的实际,要有新意,同时也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抓信息。
(五)适用性。要根据外经贸工作的特点,抓住一段时期内的工作热点、重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三、外经贸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一)信息数量要求。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政务信息工作。外资科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外贸科不少于3条,外经科和办公室不少于2条。各科室每年应完成1-2篇调研文章。外资、外贸和外经科要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的外经贸运行情况分析材料。
(二)信息记分。报送政务信息每条记5分,信息被《海盐外经贸》录用的,简讯每条加5分,普刊每条加10分,增刊单篇录用的记30分。约稿信息每条加15分,约稿信息不能按时完成的扣5分。调研文章视质量每篇记50至100分。
(三)对外报送信息。局办公室负责对外信息的报送工作。各科室对外报送信息,应将电子文稿送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外报送。
(四)通报考核。政务信息工作按科室考核,办公室每季通报各科室信息报送录用情况及条目。完成或超额任务的,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奖。
海盐县外经贸局计算机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计算机保密及安全管理,保守国家秘密,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发挥办公自动化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切实增强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计算机使用人负责管理计算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以防止安全和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送、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在机关计算机及网络上运行或传播一切法律法规禁止、有损国家机关形象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软件或图文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六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七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八条 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二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三条 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及运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软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计算机设备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数据载体带离机关。
第十四条 注意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并定期维护,做到无灰尘、油迹等污染。每天下班前应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与局办公室联系,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卸计算机设备或送出维修。
第十六条 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和屏保密码。非本机关人员一般不允许操作使用本机关计算机设备和浏览计算机存储的信息。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海盐县外经贸局会议室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会议室的管理工作,确保局机关各类会议和公务接待工作的正常进行,现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范围。局机关会议室包括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两个会议室。会议室是专门用于召开会议、研讨工作和公务接待的场所,未经允许,不得挪作他用。
二、会议室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保证会议室及室内设备的清洁和完好,保证随时开会和公务接待的需要。
三、各科室使用会议室,应提前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以便做好准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四、各科室使用会议室完毕后,要将会议室清扫干净,摆放好桌椅。
五、如遇会议发生冲突,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各科室和谐协商解决。
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爱护会议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投影仪等贵重物品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和操作。
七、会议结束后,相关人员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确保做到会散、人走、窗关、电源关、设备齐、门上锁。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以便及时维修。
县外经贸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证局领导和业务工作用车,现制订县外经贸局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使用管理由办公室实施,重点保证局领导和重要业务工作用车。武原镇上用车除领导外原则上不安排。
二、局领导用车直接与驾驶员联系,但驾驶员必须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各业务科室用车,除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自行调派车辆。对路程超过一天或需要在外过夜的工作用车,由办公室报局长审批。
三、外单位和本局工作人员因私借用车辆,由办公室报局长审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后果自负。
四、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公车。擅自驾驶公车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同车驾驶员或交匙驾驶员负连带责任。
五、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应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内或指定位置,无故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面过夜。
六、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勤擦洗,勤检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七、车辆出现故障,必须到指定的修理单位修理。车辆维修、购置配件,由驾驶员列出清单,经局长批准后办理。
八、驾驶员要加强交通法规的学习,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县外经贸局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根据县委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现制定县外经贸局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但兼职不得兼薪,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二、不准在涉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要钱物或暗示外商赠送钱物,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让外商为自己的子女、亲友出国、留学提供便利条件或索取资助。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物。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
六、不准在外经贸各项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各种名义的宴请。
七、不准占用下属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移动电话、电脑。
八、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九、不准到下属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不准用公款公车学驾驶技术和擅自驾驶公车。
县外经贸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局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县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一条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盘片、照片等记录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包括如下: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下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并须执行和虽不属本局主管业务但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及电报、传真等材料;
2、上级机关或领导对本局工作的批示,以及视察、检查本局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等材料;
3、代上级机关拟稿并被采用的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4、上级机关转发本局的文件;
5、上级机关对本厅请示的批复;
6、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7、县人大、政协和县政府办公室转本局答复办理的提案、建议及处理意见的材料;县政府办公室批转本局办理的答复和办理后的文件材料。
(二)本局的文件材料:
1、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2、局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刷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合发的文件)及电报、传真稿;
3、局及局党、政、工、团等机构召开重要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简报以及声像材料等全套文件材料(由召开部门收集归档);
4、本局及科室的汇报材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5、本局在调研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各科室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有上级机关或局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8、局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函、电报、电话记录等:
9、局和本局汇总的年度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10、本局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薄及审计材料;
11、局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及图纸;
12、本局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3、本局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名称更改、内部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启用印鉴等文件材料:
14、本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及反映本局重要工作活动的声像材料、新闻稿的底稿、剪报、凭证性实物及荣誊证书等;
15、本局(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聘任及奖励、表彰、处分、职工录用、调资、定级、离退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等文件材料;
16、本局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的定稿、样本;
17、本局组织在国内外举办的展销会、洽谈会的文件、简报、总结、统计汇总、声像材料等;
18、本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工作往来的重要函件。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对口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3、兄弟县、市、区外经贸系统与本机关来往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电报、传真、函件等。
(四)下级机关(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等;
2、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报送我局的请示。
(五)其他有归档价值的材料。
第二条 不归档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局工作人员的文件;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下发的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二)本局的文件材料:
1、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2、未经领导签发的无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3、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材料;
4、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
5、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参加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送阅的简报、情况反映、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2、越级抄送的、一般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抄报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三条 归档时间:
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时移交局档案室、各科室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移交归档时间为: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
(二)各科室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立卷后、于次年3月底前;
(三)财务报表、凭证、帐册立卷于次年3月底结束,隔年3月底前;
(四)基建项目材料于工程竣工验收签字后归档;
(五)由本局组团的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及局召开或本局工作人员参加的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于会后一个月内归档;
(六)购置大中型设备、仪器的文件材料和图纸经开箱验收、登记造册后移交局档案室(使用部门可复制留存);
(七)其他同属归档范围的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
第四条 归档要求:
(一)文稿归原件,不用复印件。
(二)归档文件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装订线内不得书写。
(三)归档文件禁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等书写、修改和签批。
(四)文件底稿须经领导审阅、签名并盖有公章。
(五)重要的传真文件以复印件归档。
(六)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齐全,保持相互间的联系,需要办理的公文必须附上办理情况的底稿。
(七)声像、照片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
(八)文件材料归档时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分别由科室和档案室保存以备查用。
二、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本局档案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一)对接收的档案由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并进行分类、整理、组卷、排列和编目,做到科学分类、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要积极开发运用计算机功能和其他先进技术,改善档案管理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县档案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档案工作统计年报。
(三)定期对已超过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局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局办公室和有关业务科室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四)做好档案库房的管理及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工作;非档案工作人员不随便进出库房,无人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定期检查灭火设备,保持库房整洁。
三、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 做好档案的编研工作,对档案中的信息进行二次加工,汇编各种专题资料,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七条 档案人员要熟悉库藏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做到调卷迅速、准确,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
第八条 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室阅办,确需借出档案的,应说明理由,办理借阅手续并于7日内归还,超过期限需补办续借手续。
第九条 本局人员查阅本处室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档案(会计档案除外),只需说明档案的内容和年代,即可在档案室查阅。
第十条 本局人员不得代外单位和私人借阅档案资料,外单位和私人查阅本厅档案,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并写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用途,重要和机密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借阅人对档案卷宗须妥善保管,遵守保密规定,不准随便涂改、拆散、抽换和遗失,违反者除了给予批评教育外,必要时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由借阅者当场点清、登记,未经同意不得转借和携带出机关,归还时经档案工作人员清点后注销。
第十三条 借阅者如需摘录和复印重要和机密的档案材料,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须经常检查档案资料借出情况并及时收回。 |